东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再度扩围

3日,记者从东莞市国税局、地税局获悉,国务院决定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扩大至30万元后,东莞市今年将新增4178户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新增减免税额达2574.72万元,2016年该金额还将进一步扩大到10298.90万元。

  据了解,2010年起国家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家第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此次扩围后,该项税收优惠将能覆盖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市国税局相关人员提醒,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来简化备案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16年1月进行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手续,采取自行申报的方法即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同时,由于新政策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至30万元的纳税人请注意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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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局工作人员举例,如某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该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10月1日后经营月份3个月。

  “10月份之前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9÷12)=22.5万元,大于20万元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只能享受减低税率政策;10月份之后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3÷12)=7.5万元,小于3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与减低税率政策。”

  即该公司全年应纳税额为22.5×20%+7.5×10%=5.25万元,该公司全年减免税额为22.5×(25%-20%)+7.5×(25%-10%)=2.25万元。(记者/龚名扬)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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